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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分配使用原則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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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之經費使用規定:
以充實改善教學軟硬體設施為優先,不得用於興建工程建築,所謂工程建築係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工程及相關設施,如房屋建築、運動場地、整地、管線、道路、展示、室內裝修、環保、機電、校園整體規劃及景觀等工程,並提撥一定比例辦理學生訓輔相關工作,
俟有剩餘經費得作下列用途:
1.現有儀器設備重要零配件之汰換或維修
2.研究用儀器設備之購置
3.污水防治設備及其他一般設備之購置
4.圖書資料之購置
其經常門及資本門所占比例,依教育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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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之使用分配原則:
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係針對全校性之補助,其分配原則是以配合校務發展計劃,並依下列因
素考量優先分配順序:
1.以教學及學生實習用為優先;
2.基礎教學者;
3.可供共同使用者;
4.使用頻率或使用時效高者;
5.有保存放置場所者;
6.有專人操作、保養者;
7.具有前瞻性可供專業研究者,
分配給予各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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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補助款之採購、驗收、請款流程,均與本校處理程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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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教育部補助案件,不予補助人事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受教育部補助之機關、學校或團體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評鑑費;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款項之支用,除零用金限額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其餘均應逕付受款人,不得由計畫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詳教育部補(捐)助及委任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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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各項學術會議及活動,經教育部核定之預算經費需調整者,可於製據請款前,將調整後之經費預算表報部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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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分補助之款項,若有結餘款時,結餘款按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比率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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