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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各項獎補助及專案計畫補助款

  1. 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分配使用原則及流程。
    1. 教育部之經費使用規定:

      以充實改善教學軟硬體設施為優先,不得用於興建工程建築,所謂工程建築係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工程及相關設施,如房屋建築、運動場地、整地、管線、道路、展示、室內裝修、環保、機電、校園整體規劃及景觀等工程,並提撥一定比例辦理學生訓輔相關工作,

      俟有剩餘經費得作下列用途:

              1.現有儀器設備重要零配件之汰換或維修

              2.研究用儀器設備之購置

              3.污水防治設備及其他一般設備之購置

              4.圖書資料之購置

      其經常門及資本門所占比例,依教育部規定。
    2. 本校之使用分配原則:

      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係針對全校性之補助,其分配原則是以配合校務發展計劃,並依下列因

      素考量優先分配順序:


      1.以教學及學生實習用為優先;

      2.基礎教學者;

      3.可供共同使用者;

      4.使用頻率或使用時效高者;

      5.有保存放置場所者;

      6.有專人操作、保養者;

      7.具有前瞻性可供專業研究者,

      分配給予各學院。

       
  2. 獎補助款之採購、驗收、請款流程,均與本校處理程序一致。
     
  3. 申請教育部補助案件,不予補助人事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受教育部補助之機關、學校或團體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評鑑費;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款項之支用,除零用金限額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其餘均應逕付受款人,不得由計畫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詳教育部補(捐)助及委任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4. 教育部各項補助經費未核定之用標準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執行之。

     
  5. 教育部補助各項學術會議及活動,經教育部核定之預算經費需調整者,可於製據請款前,將調整後之經費預算表報部辦理變更。

     
  6. 教育部部分補助之款項,若有結餘款時,結餘款按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比率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