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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

  1. 付款對象以直接領受人為原則,惟若已附收款證明或金額一萬元以下影印,文具、餐點費等零星雜支已由承辦人墊付者,則逕付承辦人。

  2. 採購案之付款方式以驗收合格後,依學校規定付款日付款,原則以每月之五、十五、廿五日為付款日,並由廠商直接領款為原則,付款日為假日時,得延後一日付款。

  3. 付款時,廠商攜帶店章及負責人圖章(承辦人領款時攜帶受款人圖章)至出納組領取支票(金額在10,000元以上者)或現金,或於請款時檢附貨款電匯同意書及存摺影本,於付款日轉匯廠商銀行帳戶(匯款手續費詳閱貨款電匯同意書)

  4. 集體請款之案件,付款手續得先申請並委請出納組發放或轉發個人帳戶,發放完竣後,再由出納組辦理核銷手續。

  5. 薪資、鐘點費直接由出納組撥款台新銀行或台北富邦銀行辦理轉帳,歸入個人帳戶,未辦理開戶,無法轉帳支薪。學生獎助學金、工讀金、各項公費或退費之集體請款案件,直接由出納組撥款中信銀行或其他銀行(需自付撥款手續費)辦理轉帳,歸入學生個人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