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辦理研究計畫建教合作業務

  1. 研究計畫、建教合作等各項經費之動支,必須按本校各項手續辦理採購、驗收及請款,並提撥行政管理費,憑證亦需配合會計年度
     
  2. 辦理各項作業時請確實依相關法令辦理,索取合法憑證不可有外購發票、偽造人頭、詐領經費等不法情事。日前委辦單位以收銀機發票上之貨號向銷售商店查詢而發現與承辦人填寫之購買項目不符而退款之情事,請確實辦理。
  3. 請款單、採購單及憑證黏貼單上請寫出計畫全名,憑證請依核定清單或合約之「補助科目細目」分別黏貼於憑證黏貼單上。
  4. 請款、採購案送出時請計畫主持人簽名確認,黏貼用紙需經計畫主持人蓋章,每張憑證上須有經手人簽名。  

  5. 憑證須向委託單位核銷或採就地審計之計畫案,請款憑證(發票,收據等)需附正、影本(請影印清楚),並分別黏貼於憑證黏貼單上。設備費(含圖書)及金額在10,000以上之耗材等採購案,請款時需附採購申請單、三家估價單(要有日期)及驗收單等之正、影本。 

  6. 國科會計畫案辦理核銷時需附:

    1. 計畫申請書。
    2. 經費核定清單。

    3. 報銷確認表、收支報告表二份及原始憑證乙冊(由會計室整理製作)。

    4. 專題研究計畫變更申請表、國科會核准函影本(已辦理變更經費者)。

    5. 專任助理聘任簽呈影本、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暨變更申請表(包含中國文化大學約聘任人員契約書影本) (臨時工資亦須填報)及助理之學歷證明文件。

    6. 研究計畫案支出明細表。 

  7. 彙整近年委辦單位經費審查意件表或單據報銷結果通知、研究計畫等經費請款注意事項,如下列所示,請確實執行,以免影響個人權益及本校校譽。

    1. 國科會計畫請在第一期經費撥入後即提出設備採購申請,以利計畫進行及提升研究品質。

    2. 研究設備及消耗性材料、大量印刷等,應以集中方式採購,不得化整為零。

    3. 報 支國內差旅費,請逐日填寫實際出差行程、工作記要、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主持人及專、兼任助理才可申報差旅費)。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 座談會、研討會…說明會等,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量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什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若約用助理 非本校人員,仍應以台北為出發地,簽呈獲報准後才可申報非以台北為出發地之差旅費。

    4. 憑證上需逐項註明購買商品之詳細品名,若為英文名稱需翻譯成中文(需與原申請購買項目相同,請勿浮報預算)。

    5. 影印及印刷費需附印刷樣張,刻印章亦請檢附樣張。

    6. 人事費(印領格式) 請款請先會辦人事室,臨時工資需附簽到表,並請逐月請款。專任助理薪資請按月申請,以利勞健保費之按月繳交。(專、兼任助理請在任聘之簽呈或表格簽准後再申請人事費)

    7. 酬勞費、編稿費、審查費、文字稿費應劃分清楚,報支文字稿費者不得再報支審查費。

    8. 計算機使用費需註明計算標準,使用時數及耗材支用情形。(金額在10,000以上亦需提採購)。

    9. 行政事務性費用請勿報支(如 : 防潮箱、電錶、溫度計、打孔機、訂書機、剪刀、書架、置物盒、筆筒、公文架、計時器、計算機、鑰匙及鎖、個人私章、辭(字)典、常年會費、研討會食宿費、萬用手冊等。) 

    10. 出席費及會議餐費請附會議記錄(含簽到記錄)。

    11. 郵資除取得郵局購票證明外,應請補附寄件清單或郵票使用清單,並請補充說明寄件用途。

    12. 購買電話卡需填寫用途。

    13. 租車費用請註明租車日期、起迄地點及其用途。

    14. 計畫經費內編有油脂費者,須註明起迄地點、里程數及其用途。

    15. 投保意外險投保額最高不超過新台幣四百萬,承保單位應為中央信託保險局。

上述相關經費意見表或單據報銷結果通知本室已彙集成冊,放置本室供各經辦人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