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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費收費期間及標準

學分費之收費標準及條件如下:

  1. 大學部延畢生、三年級以上(含)研究生、輔系雙學位生、教育學程及暑修學分費標準以修習開課學系收費標準繳交,如修教育學程則以教育學院標準收費;輔系會計系,則以商學院標準收費,其標準如下:
     
    收費對象
    收費標準
    文、法、國際、社科、教育學院(不含國際學院全商系、所)
    1,325

    商學院(不含資管系、所) (含國際學院全商系、所)

    1,335
    理、農學院、體健學院
    1,430
    工、藝術、新傳、環設學院 (含商學院資管系、所)
    1,430

     
  2. 延畢生及三年級以上研究生之收費條件如下:

    修習科目達九學分以上則收取全額學雜費,其標準:
    1. 本系及輔系雙學位均未修畢者,則以本系標準收費。例如:本系英文系、輔系企管系之學分費未修畢者,則以英文系標準45,735收費。
    2. 加修之輔系雙學位未修畢(本系已修畢)者,則以輔系、雙學位之學系標準收費。例如:本系英文系已修畢,輔系企管系之學分尚未修畢,則以企管系之標準46,425收費。
    3. 如修習科目未達九學分(含九學分)者,收取學分費。
       
  3. 暑修開班學分費,暑修修習人數未達20人時,由修課學生同意平均負擔二十人之學分費。